1月14日海南省发布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,明确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,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,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。该《条例》已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,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,禁止进口、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;禁止进口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;禁止燃用石油焦。
《条例》指出,逐步淘汰燃煤锅炉。现有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、窑炉,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,完成低氮燃烧的技术改造。新建的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锅炉、窑炉等设施,应当采用低氮燃烧等污染控制措施。